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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订调解协议,能否进行撤销?”生活中,很多到法院打官司的人都有这样的疑问。7月6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相信可以解答大家的疑惑。
2020年11月3日,张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受损。这起事故经由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发后,张某垫付王某各项治疗及赔偿费用。2021年9月,王某与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双方协商同意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各项费用1.34万元,以上费用王某同意转账给张某,今后双方及保险公司再无任何纠纷,如违约将承担诉讼风险。这起事故就此了结。
然而,签订协议时王某的治疗尚未终结。其后,王某认为自己仍处于急需用钱就医的窘迫困境,并且对损伤程度缺乏专业人员具有的判断力,自己是在对损失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今年1月,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签订的调解协议。
按照相关规定,调解协议应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该案伤残等级鉴定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应从此时起算,故撤销权尚未消灭。最终,法院对该调解协议予以撤销。
法官表示,签订调解协议时,王某尚未进行伤残鉴定。因王某并非法医从业人员,无法知晓其伤情严重程度,且相较于保险公司,王某在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上也缺乏经验,因此可以认定王某对损害赔偿项目及数额缺乏判断力。在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经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的情况下,王某仅残疾赔偿金一项的赔偿数额即超出调解协议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数万元。调解协议对王某、张某、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划分过于悬殊,严重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法院认定签订调解协议时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作出撤销该协议的裁定。(记者 王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