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
质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
称 ESG)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决
定将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更名为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
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以及 ESG 相关事宜
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 1/3 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
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与 ESG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执行会议有关决议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重大 ESG 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包括规划目
标、政策制定、执行管理、风险评估、绩效表现、ESG 报告、信息披
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可
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两名以上委员
(含两名)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
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可采用专人递送、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
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
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对议案
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
手表决。如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
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
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
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将
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回
避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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